家门口电捕鱼也要遭 四人因非法捕捞获刑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图据法院
家门口捕鱼也不行吗?7月19日,记者从泸州古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在大村镇桑木村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巡回审判。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雷某甲邀约陈某在大村镇桑木河使用电鱼机捕鱼0.5公斤。8月25日,被告人雷某甲邀约雷某乙、陈某、陈某乙(未满十六周岁)在大村镇桑木河使用电鱼机捕鱼1.5公斤。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雷某甲邀约陈某乙(未满十六周岁)在大村镇桑木河使用电鱼机捕鱼3.5公斤。 2020年9月3日晚,雷某甲又邀约雷某乙、丁某某在古蔺县大村镇桑木河小地名“老桥”附近使用电鱼机捕鱼。三人当晚捕捞野生河鱼共79尾,重量0.645公斤,其中昆明裂鳆鱼7尾、泉水鱼23尾、棒花鱼1尾、宽鳍鱲26尾、云南光唇鱼22尾。
经古蔺县农业农村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辨认,四被告人使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属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和方法,渔获物中无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鱼类。
电鱼行为不仅造成直接的渔业资源损失,还会造成间接危害与损失,包括电鱼形成的电流会对鱼类性腺发育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其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对渔业资源补充产生严重影响。同时,用电捕鱼还会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等鱼类天然饵料造成伤害或致死,也会影响渔业资源。
另查明,桑木河系赤水河一级支流盐井河的中游河段,属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为期10年,在此区域和期间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陈某、丁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考虑被告人雷某甲系主犯,雷某乙、陈某、丁某某系从犯,四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刑期并适用缓刑。
依据生态修复方案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雷某甲、雷某乙、陈某、丁某某在桑木河进行补偿性增殖放流,放流规格体长大于3厘米的宽唇华缨鱼1100尾。
宣判后,在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监督下,县农业农村局专业人员指导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干部见证,雷某甲等四人将1100尾鱼苗放生到桑木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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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1个月前